12月2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查会了电子商务法草案,有的常委会构成人员建议,增大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维护的力度,还有的建议将租车物流划入消费者信息维护主体。 针对个人信息维护问题,草案专设一节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要创建制度提高信息手段,避免信息外泄、遗失、损毁,保证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在再次发生或者有可能再次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漏、遗失和损毁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该立刻采行补救措施,及时告诉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在审查会时,韩晓武委员认为,近些年公民个人信息泄漏事件屡次再次发生,有的不法分子甚至在网上明码标价,公开发表卖唱公民个人信息。一些商家利用这些信息公布广告,甚至有不法分子利用这些信息来实行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性质极为险恶,后果十分相当严重。 大量司法案例指出,掌控公民个人信息的部门,尤其是企业是泄漏公民个人信息的重灾区。
问题虽然经常出现在一些单位的少数工作人员身上,根子在于制度不完备,在于这些单位放开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韩晓武建议,法律应当坚决问题导向,应当针对当前实际工作中不存在的电子商务的安全性问题,尤其是公民信息安全问题做出完备的规定,以完善网络安全管理机制、监督和审核机制,通过法律编织好维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网。
韩晓武还回应,草案很推崇对个人信息的维护,用一节专门对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作出规定,但总体看,在监管和制约机制上应更进一步完备,在可操作性上还应当更进一步强化,特别是在公民信息安全受到侵犯后,在公民据以维权、控告、赔偿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上,应当有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建议更进一步研究。 吴晓灵委员建议,将物流划入维护信息主体。
她说道,草案第四十六条对电子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息维护明确提出很多拒绝,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只还包括电商和卖家,不还包括物流。“但个人信息泄漏时,物流泄漏信息也很得意,所以是不是也把物流包括在电子信息数据的维护中?” 在法律责任部分,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违背本法规定,并未遵守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维护义务的,草案规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情节或者处以警告、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以后注销营业执照,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过马志武委员认为,不应增大对伤害消费者信息惩处力度,建议情节严重的,判处十万以上的罚款,上不封顶。
“究竟应当多少,根据情节来要求,违反刑法的,根据刑法分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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